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适用范围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计税 | 销售额 |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税 | 销售数量 |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 | 销售额、销售数量 | 列举2种: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