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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契税纳税义务人与应纳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3:54: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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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契税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由于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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