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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车船税法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缴纳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适用车船税的规定。
(二)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税目与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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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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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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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排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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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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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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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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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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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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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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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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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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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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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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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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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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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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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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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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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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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身长度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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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关注要点:
(一)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二)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三)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四)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所载排气量确定税额区间。
(五)车船税法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5.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7.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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