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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延期缴纳税款和税收保全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6 16:05:5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延期缴纳税款和税收保全措施

  1.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基本要点
具体内容
原因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紧张: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审批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延期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待遇
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税收保全措施

前提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主要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扣押数量
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措施终止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事项
①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③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④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⑤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必须责令退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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