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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外购应纳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抵扣规则
(1)抵扣是按照生产领用数量,与增值税不同——按购进数量。
(2)纳税人用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如属于上述可抵扣范围,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4)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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