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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6 15:18:06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三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2.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全面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可以以各种形式考查,非常重要。

  【主要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2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知识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知识点: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三、复合办法计税:

  消费税中3个组价:

  1.生产环节: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环节:组价=(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知识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其余9个税目有扣税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4.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扣税范围、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相同。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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