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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履行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7 17:46:06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履行规则。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合同的履行规则

  1.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解释】注意这里履行规则的顺位关系,先协议,然后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最终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均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人”。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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