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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赠与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8 16:15:47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赠与合同。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赠与合同概述

  2.赠与合同的撤销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概述

  【解释】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解释】如果属于法定撤销,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的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同,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同。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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