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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违约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8 15:59:02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违约责任。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免责事由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解释】非金钱债务,就是“金钱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非金钱债务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比如,我想理个发,头型为中分,你说你会这个活,于是我就把头交给你来理,结果给我理成了板寸,这就是您履行的“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2)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①赔偿损失

  【解释】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支付违约金

  【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③定金罚则

  【解释1】违约金条款与定金罚则,不可同时适用。

  【解释2】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当:①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②取得不可抗力的证明。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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