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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稀释每股收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0 16:16:44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稀释每股收益。本考点属于《会计》第二十七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2.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3.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稀释每股收益

  1.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要领:计算增量每股收益。

  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其次,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2.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

  计算公式: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其中,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3.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

  在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计算公式: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一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二十七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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