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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3 14:56:06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五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城建税的纳税地点与“三税”一致,特别之处: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五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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