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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3 14:52:05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五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掌握本考点。本考点通常会和“三税”的计算结合在一起考查。

  【主要考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特别说明: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五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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