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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考点: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7 11:25:52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七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练掌握本考点,本考点涉及到计算性的题目比较多。

  【主要考点】: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新增:特殊情形】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它自用,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两种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适用范围
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煤炭

  二、新增:煤炭从价征收的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原煤:

  (1)直接对外销售的: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2)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

  (1)洗选煤对外销售: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2)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

  3.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洗选煤对外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新增: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计算

  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及低丰度油气资源,根据上年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四、资源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

  应税矿产品的增值税从价计征;资源税,有从价计征、也有从量计征。

  两税区别:

  ①征税范围不同;

  ②环节不同;

  ③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④计税方法不同。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七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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