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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7 14:11:42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对外投资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解释】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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