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征税对象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3.税收优惠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现值(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3.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