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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基本范围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基本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解释1】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时点为“破产申请受理时”。
【解释2】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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