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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考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5 17:02:20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一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解释1】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解释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1.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

  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其他企业(法人)的个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29项)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变相的劳务报酬: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提示】与图书、报刊相关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但不包括稿酬。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如: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

  十一、其他所得

  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一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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