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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5 14:55:09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①从出票人处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据票据保证和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如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解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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