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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二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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