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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款征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6 15:21:09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款征收。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十三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税款征收原则

  2.税款征收方式

  3.税款征收制度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注意客观题的考查。

  【主要考点】: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重点是税款优先的原则

  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注意:不同方式适用的纳税人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税款;6.邮寄纳税;7.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关系: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5.欠税清缴制度

  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情形 原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税款)
  ——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期)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
(纳税人少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三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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