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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及结构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一)净利润
(二)其他综合收益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节 附 注
一、附注的主要内容
二、分部报告
(一)经营分部的认定
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合并为一个分部:(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2)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相同或相似,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同或相似,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5)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机制等。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未满足这些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超过10个。如果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三、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四)关联方的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第七节 中期财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及其构成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附注。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2.遵循重要性原则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职业判断。
3.遵循及时性原则
(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报要求
企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1.上年度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也应当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当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有新的规定除外。
2.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处置前的相关财务信息。
3.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末就应当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如果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提供了母公司财务报表,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也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财务报表:(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利润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本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四)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1.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
(2)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3)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2.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
3.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均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五)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按照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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