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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02 15:51:3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买卖合同:

  1、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4、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赠与合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满足上面的法定撤销权条件的均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

  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

  2、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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