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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违反合同一方的损失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12 14:30:0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关于赔偿损失中: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甲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甲乙在订立合同之前经过综合分析以后认为自己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100万,在双方订立合同以后,乙违约了给甲造成了损失,那么甲可以请求的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100万。

  此规则是最主要的限定赔偿范围的规则,适用此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预见的主体必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非违约一方或债权人。

  (2)预见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确定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反合同时”。之所以确定为“订立合同时”,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起着预先分配风险的功能,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应地也就确定了合同风险由谁来承担。

  (3)对适用可预见性的标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这个“应当预见到”实际上采用的是客观标准,也就是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该位置上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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