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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税收执法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9 11:41:47 字体:

  知识点: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款征收权

  1.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总行、
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国税局征的除外) 、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二)税务检查权

  (三)税务稽查权

  (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五)其他税收执法权——其中主要的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等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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