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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27 16:33:30 字体: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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