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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所有权的类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16 14:27:53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所有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物享有的全面支配权力。

(1)《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物权法》又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一切矿藏、水流和海域,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等。

2.集体所有权

(1)《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权包括三种形式: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3)《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所谓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包括: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5)需要注意的是,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此处所称私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二)共有

1.共有的形态

物可为单一主体独自享有所有权,亦可在不作质的分割的情况下由数个主体共享,前者称单一所有,后者则称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共有形态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3)对外债权债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4.共同共有

《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   《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于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物权法》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般原则   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若所有其他共同人均表示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  
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时,即便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对,亦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其他共有人将因擅自转让共有物的行为而失去共有物,为了获得法律救济,其他共有人应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5.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个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关于份额的确定,《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相应地,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关于共有物的处分   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其处理规则,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一致  
关于份额之处分  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但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6.准共有

共有制度以所有权为原型建构,对于其他物权,亦存在数人共同享有的问题,此称准共有。《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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