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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08 15:33:58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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