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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08 15:42:02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这种行为。学习这部分内容,注意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叉之处。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六种具体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个人互换住房不交)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六)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提示】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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