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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税法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10/23 17:29:30 字体:

  2015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现在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适当安排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4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2.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

  (3)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适用原则

原则 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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