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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票据权利善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30 14:16:4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善意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实质没有处分权主要包括: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时,前手是

  ①没有行为能力;

  ②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而取得票据,再转让。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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