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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16 10:49:46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1)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境外营业机构损失

  (一)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其他。

  (四)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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