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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二十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9/27 16:35:56 字体:

为了使广大学员在备战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更快的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在此精选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练习题供学员参考,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注册会计师练习题精选

1、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正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B正确。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有无担保,均可以申报,所以C正确。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不包括违约金,所以D错误。

2、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

A、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租赁的房屋

B、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融资租赁的设备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已用于抵押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债务人对其租赁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当然不是债务人财产所以A错误。债务人对融资租赁的设备不享有所有权,所以B错误。

3、多选题

甲公司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下列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办理的有( )。

A、合同中没有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B、该款项为代销商品的款项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已累计三次未收回货款,再次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承付的

D、本笔托收承付的金额只有9万元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托收承付双方必须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选项B:正确,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运结算。选项C:正确,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已累计三次未收回货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选项D:错误,属于银行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的情形。

4、多选题

下列关于国内信用证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不可撤销

B、不可转让

C、不可取现

D、不可跟单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可取现的跟单信用证。所以本题选ABC选项。

5、多选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丙自己补记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选项B:正确,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进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丙对甲的票据权利为出票日起6个月。

6、多选题

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见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持票人未在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所以本题选BCD选项。

7、多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选项B:正确。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汇票上的收款人不可以授权补记,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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