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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班级-拉练集训]2015注会《经济法》习题测试二答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7 11:24:21 字体:

  单选:

  1【答案】D

  【解析】选项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答案】C

  【解析】(1)选项A:一般情况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乙企业的承诺在1月4日发出,而不是到达甲企业,所以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在1月4日并未成立,选项A错误;(2)选项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本题中,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因此不属于迟延承诺,选项B错误;(3)选项C: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本题中,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甲企业要求的日期内及时到达,不能按时到达是因为其他原因(暴雨)所致,因此该承诺属于迟到承诺,除非甲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4)选项D:甲企业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甲企业1月8日的函件不能导致原要约的失效。

  3.【答案】B

  【解析】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题中,就丙卖花的行为乙不承担责任。

  4【答案】A

  【解析】债务人的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第三人的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5【答案】A

  【解析】(1)选项AB: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接受货币方和交货方所在地均为北京;(2)选项C: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3)选项D: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6.【答案】B

  【解析】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本题中,虽然刘某的合同成立在先,且付款在先,但是未受领交付,故无权请求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交付汽车。

  7.【答案】C

  【解析】选项C: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8.【答案】C

  【解析】选项C: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多选:

  1.【答案】BCD

  【解析】选项A:登记后设立、转让。

  2.【答案】ACD

  【解析】(1)选项AB: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自2015年5月5日起果果为房屋所有权人;(2)选项C: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果果与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自2015年6月6日成立并生效;(3)选项D: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甲自2015年7月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3.【答案】ABCD

  【解析】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2)转让人无处分权;(3)受让人为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选项A);(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并不要求已经实际支付(选项B);(5)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综上,丁某已经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丧失了所有权,无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选项D)。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选项C),而且,限制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答案】AC

  【解析】(1)选项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故8月8日前甲公司有权撤回该要约;(2)选项B: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题中,甲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故不得撤销;(3)选项CD: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本题中,甲公司未予理会,说明迟到的承诺已经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5.【答案】BCD

  【解析】选项A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答案】AD

  【解析】(1)选项B:第三人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合同中,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需要定作人同意,但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选项C: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案例分析题:

  【答案】

  (1)①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的传真没有列明具体的价格和数量等内容,在对方回复时,甲公司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②甲公司向乙厂发出的电话通知属于新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就要约给出的价格作出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属于新要约。

  (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盖章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本题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盖章一方,因此合同自此时成立。

  (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标的物的提存费用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债权人(针对交付货物而言,甲公司是债权人,乙公司是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5)乙厂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同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200×500×20%=20000),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1万元,2万元是大于1×(1+30%)=1.3(万元)的,因此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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