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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22 11:18:05 字体: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

知识点:扣除项目的标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三步法)

项目 实际发生额A 标准额B 比较确定 备注
税前扣除额 纳税调整额
业务招待费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取小 B A-B 1.二者计税是一样的“三作二不作”;
2.广宣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宣费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销售收入×15% 1.A>B时=B;2.A<B时=A 1.A>B时=A-B
2.A<B时无须
调整

【提示1】业务招待费: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4)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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