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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用法条总结(十一):民事诉讼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18 14:56:40 字体:

  2018年税务师考试时间渐进,考生这一阶段备考当以考点记忆为主。众所周知,税务师考试题量大,仅仅对只是点有印象是不够的,需印刻在脑袋里。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用法条,帮助大家增强记忆效果。以下为详细内容:

  民事诉讼中止和终结、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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