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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破产原因的适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11 09:51:26 字体: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备考预习的黄金阶段,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阶段,正确的预习方法对知识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我效果。各位同学在学习知识点的同时要加强练习题的巩固,把知识点掌握扎实。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编写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一章相关试题,帮助大家巩固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原因的适用 

破产认定原因 适用情形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债权人提出破产
②债务人提出破产 + 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断

【条文依据】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理论解释】连带责任人、担保人有清偿能力,不影响对债务人破产原因的界定: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一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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