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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备考预习的黄金阶段,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阶段,正确的预习方法对知识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我效果。各位同学在学习知识点的同时要加强练习题的巩固,把知识点掌握扎实。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编写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相关试题,帮助大家巩固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知识点: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
1.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能构成,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与“税款”有关“四”罪名 | (1)逃税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罪名 |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有关罪名 | (1)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普通发票”有关罪名 | (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非法出售发票罪 (3)虚开发票罪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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