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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逃税罪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27 14:53:15 字体: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转眼即逝,总是在感叹时间过得太快,而没有好好珍惜。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逃税罪

(一)逃税罪的构成

1.客体: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体

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解释】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二)逃税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界定

1.逃税罪“罪与非罪界限”

逃税罪认定 一般违法行为
逃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 逃税额“不足”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逃税数额“不足”5万元
5年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予以2次行政处罚,又逃税达5万元以上的 5年内因逃税而被处2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虽经2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逃税,或者2次处罚后又逃税且逃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教材有误)

(三)逃税罪的处罚

1.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

“累计数额”计算(连续犯)。

2.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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