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你是否已经着手准备了呢?看似数月时间很长,但真正的复习时间又有多少呢?网校提醒广大考生要提早进入备考状态,制定学习计划,除了学习知识点外,还要加强练习题的巩固,把知识点掌握扎实。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编写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六章相关试题,帮助大家巩固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不能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况是( )。
A.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由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该银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借用与其多年合作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因未能及时支付贷款而被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C.个体工商户吴某开设一家常菜馆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两年后,吴某将菜馆转让给赵某,但未在工商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赵某在经营过程中,因餐食质量问题与马某发生争议,马某诉至人民法院
D.甲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健身器材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注册的商标,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必要的共同诉讼。(1)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连带保证除外。本案例中连带保证债权人银行仅起诉保证人乙公司,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无需通知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当选。(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B不选。(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C不选。(4)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D不选。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