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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知识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标准 |
分类 |
具体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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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 |
人身权 |
人格权 |
生命权(如打死了人)、身体权(如打断一个胳膊)、健康权(如打聋)、姓名权(如冒名)、肖像权(如丑化肖像)、自由权、名誉权(如诽谤,无中生有)、荣誉权(如强占荣誉)、隐私权(如透露别人不想透露的)等 |
身份权 |
配偶(对爱人的关爱)、亲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属权(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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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
1.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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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具有“垄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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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权 |
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
民事权利的作用 |
支配权 |
1.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 |
请求权 |
1.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如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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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 |
1.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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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
1.指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
权利实现方式 |
绝对权 |
无须他人协助(如物权、人身权) |
相对权 |
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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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
对世权 |
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如物权、人身权等) |
对人权 |
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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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
专属权 |
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
非专属权 |
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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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 |
主权利 |
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借款合同) |
从权利 |
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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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相互间的地位 |
原权 |
原生性权利 |
救济权 |
原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如财产权受侵害时,可要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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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
既得权 |
全部法律要件齐备 |
期待权 |
又称“形成中的权利”,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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