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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六章“车船税”中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及税额”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六章 车船税——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知识点二、车船税的税目及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
2.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3.客车应依照大型和中型分别确定税额;
4.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适用定额税率。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备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商用车 | 客车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摩托车 | 每辆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注:
1.有变化: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3.新增:其他相关问题
(1) 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2)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
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3)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4)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5)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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