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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02 10:20:49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无权代理”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分析】追认——有效;不追认、默示——不生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分析】并未要求此处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或恶意相对人。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2.表见代理

(1)要求:

(2)效力: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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