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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关税减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5 16:16:17 字体: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九章“关税”中关于“关税减免”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关税减免

第九章 关税
第六节 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 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6个月内)

  见教材,共9种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关注: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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