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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物的概念和分类”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知识点、物的概念和分类
(一)物的特征
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示例】行为、汽车尾气、太阳等都不是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 |
如电脑、机器、汽车 |
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 |
管辖不受限制 |
不动产 |
如土地、房屋 |
登记为要件 |
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
大多数的物 |
限制流通物 |
黄金、白银、外币、麻醉药、毒品、运动枪支、国有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指令性计划购销物资、文物 |
禁止流通物 |
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流、淫秽物品 |
3.特定物与种类物
|
特定物 |
种类物 |
示例 |
XX小区3栋305号的房子 |
苹果 |
合同 |
有些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使用借贷合同 |
有些只能是种类物,如金钱借贷合同 |
所有权转移时间 |
物的交付or法律规定or当事人的约定 |
以物的交付时间 |
灭失后 |
可免除实际交付原物,过错者承担损失 |
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
4.主物与从物
(1)判断标准:
①同属一人;
②独立存在;
③主要和从属关系。
【示例】甲的杯子和乙的杯盖不是主从物;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甲的电视机与甲的遥控器是主从物。
(2)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共有物分割:为可分物的采取实物分割方式;为不可分物的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
(2)债权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6.原物与孳息物
【注意】孳息为独立物,所以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
例子 |
归属 |
效力 |
天然孳息 |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 |
一般情况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
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
法定孳息 |
租金、利息 |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消耗物: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如雪糕。
(2)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如土地。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一匹马;合成物:牛奶咖啡;集合物:一群马,企业的资产。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定着物 |
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
如房屋、地下管道 |
属于不动产 |
附着物 |
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 |
如中央空调、挂橱等 |
有的是动产,有的是不动产 |
11.货币与证券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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