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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8 16:33:56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中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第二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商业企业涉及到的消费税:

  (1)进出口应税消费品;

  (2)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

  (3)自2009年1月1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征收5%的消费税。为此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零售金银首饰、批发卷烟应纳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的核算

  商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应缴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以旧换新销售业务的核算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

    现金——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记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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