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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等事宜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选题的常设考点,在2017年度出现过单项选择题。
【高频考点】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等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由税务师出资设立。
1.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2.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
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原《登记证书》;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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