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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07 09:58: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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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3年、2012年、2011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建立在诚实信用之上的“先合同义务”: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后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

(1)承担方式

①强制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②采取补救措施

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③赔偿损失

a.可预见利益原则;b.减损原则

④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⑤定金罚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违约责任的免除

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不允许同时主张,允许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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