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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派生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3.解散公司诉讼
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4年、2013年、2012年和2011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股东诉讼
(一)股东派生诉讼
主体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
事由 | 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 |
前置程序 |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先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会)、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 |
诉讼地位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起诉 | 原告:公司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 |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董事起诉 | 原告: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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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起诉 | 原告:股东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人:公司 【提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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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利益归属 |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股东可请求其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解散公司诉讼
受理的情形 |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1)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3)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之诉
决议效力种类 | 提起主体 | 适用情形 |
决议无效之诉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决议撤销之诉 | 股东 | (1)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 (2)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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