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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税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19 17:50:31 字体:

【内容导航】

1.查账征税办法

2.核定征税

3.捐赠扣除

4.境外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选题、多选题、简单题和综合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1.查账征税办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注意:

(1)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

(2)企业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核定征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捐赠扣除。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4.境外所得的已纳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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