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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3.行政复议中止
4.行政复议终止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选题、多选题、简单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4.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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